山东省社会办医疗机构协会分支机构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省社会办医疗机构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分支机构财务管理,规范经费使用,保障分支机构的正常运行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及协会《章程》《分支机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协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支机构是协会领导下的非独立法人机构, 负责本领域行业建设工作,推进行业自律及开展相关业务活动,不设独立银行账户,分支机构的业务合同(协议)由协会统一签署,财务由协会统一管理。

第三条  分支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严格执行协会章程、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财务制度等规章制度,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协会对分支机构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 指导分支机构在开展各项业务活动过程中,依法、依规、合理地筹集、使用、管理资金,厉行节约,勤俭办会。

(二)建立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和管理程序,加强会计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

(三) 对各分支机构进行独立会计核算,及时、准确、完整地报账、记账、结账,每年财务结算后及时向分支机构通报财务收支情况。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分支机构会长(主任委员) 对本分支机构执行财务管理制度情况负主要领导责任。如分支机构在经济上发生违纪、违规或违法行为,其会长(主任委员) 应承担相关责任。

第六条  分支机构应指定经办人员负责资金和资产管理工作,本会业务部门负责与分支机构经办人员进行联络协调。分支机构经办人员必须在分支机构会长(主任委员) 领导下工作,按照协会财务管理规定,执行经费预结算的编制、申请、使用、管理等。

第七条  分支机构开展工作产生的全部收支应当纳入协会财务统一核算、管理。不得进行投融资、租赁、抵押、借贷或经济担保等活动;不得非法转移、虚报各项经费,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严禁设立“账外账”“小金库”。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八条  分支机构业务收入包括:

(一)经营性收入:开展学术交流、继续医学教育、科研等活动收取的合法合规收入。

(二)承担政府委托任务,由政府拨入的项目经费收入。

(三)捐赠收入:有关单位或个人无偿自愿资助的收入。

()其他合法收入。

第九条  业务收入原则

(一) 分支机构的各项活动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协会的相关管理制度,按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标准收费。

(二) 分支机构单独举办或作为第一主办单位合作举办的各项活动所取得的收入由协会统一管理,并开具符合国家规定的票据。

(三) 分支机构接受社会各界的资助,应建立在资助方完全自愿的基础上。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条  分支机构业务支出包括:

(一)业务活动支出:用于开展学术交流、继续医学教育、科研和国际交流等活动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会场及设备租赁费;会议代表、专家及工作人员餐费;专家及工作人员交通费、住宿费;相关物料设计、制作、 搭建、运输等费用;专家及工作人员劳务费;安保费及其他会议服务费用。

(二) 日常费用支出:差旅费、通讯费、邮寄费、会务费、印刷制作费,召开分支机构工作会议的相关支出。

(三) 税费支出:应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等。

(四)其他合法支出。

第十一条  财务支出原则:

(一)分支机构的各项支出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协会的相关管理制度,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按规定的标准支出。

(二)分支机构开展各项活动应按照勤俭办会、合理安排的原则,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控制支出。

(三)分支机构的各项支出要取得合法有效的票据,项目结束后3 个月之内完成所有报销。

(四)会长(主任委员) 负责对其所属分支机构财务支出审核签字,按程序报销。因特殊情况,由会长(主任委员) 出具书面委托函,经协会同意后,可授权分支机构其他负责人审核签字报销。

 

第五章 预结算的编制及审批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开展各项活动应按规定编制并报批财务预算,活动期间严格执行财务预算,活动结束后及时编制并报批财务结算。

第十三条  预算的编制和审批:

(一)年度工作预算的编制和审批:分支机构经办人员应于每年12月25日前,根据下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年度工作预算,包括办公费用、科研基金、购置固定资产等支出。分支机构年度工作预算由会长(主任委员)签字后,经协会业务部门审核后,上报协会领导批准后执行。

(二)项目活动预算的编制和审批:由分支机构单独组织或由协会委托承办单位与分支机构共同组织的各项活动, 应至少在活动开展前 30 个工作日,由协会业务部门、财务部门会同分支机构或承办单位,完成预算编制提交《预/结算表》,预算支出必须小于预算收入。经协会业务部门和财务室审核,上报协会领导批准后执行。

(三)工作会议预算的编制和审批:分支机构召开常委会、全委会、筹备会、总结会等工作会议,应至少在会议前两周,由协会业务部门、财务部门会同分支机构,完成预算编制提交《预/结算表》。经协会业务部门和财务室审核,上报协会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结算的编制和审批:

项目结束后 30 个工作日内应提交项目结算,结算审核通过后方可提交报销凭证。未提交项目预/结算的,将不予报销。结算单应由项目经办人、项目负责人共同签字确认。《预/结算表》应当细化到具体服务项目,包括供应商名称、服务内容、单价、数量、金额等。执行过程中超出预算部分,需在支出前提交超 预算申请,未提前申请或申请未通过的不予报销。

 

第六章 收益分配方法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通过发展会员、开展业务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协会与分支机构按下列比例进行分配:

业务活动收入:分支机构开展业务活动所获得的收入,可留部分作为协会工作运营经费,其余纳入分支机构账目,用于分支机构活动经费。

 

第七章 资金、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  费用报销签批手续:

(一)分支机构 2000元 (含)以下的日常支出,由分支机 构经办人先行垫付。分支机构经办人报销时应填写协会统一印制的《支出报销凭证》,由分支机构会长(主任委员)、经办人、协会业务部门和财务室审核签字后,上报协会领导批准后报销。报销费用以银行转账方式汇入领款人个人账户。

(二)分支机构 2000 元(不含)以上的支出使用汇款形式支付。分支机构需预付款项时,由分支机构经办人填写 《支出报销凭证》,分支机构会长(主任委员)、经办人、协会业务部门和财务室审核签字,协会领导批准后,按报销程序办理预付款。

第十七条  协会年度财务报销截止时间为每年的 12月15日,各分支机构需在此之前结清当年的经济事项。协会财务室负责根据结算截止日前的数据,将各分支机构的年度收支情况进行统计,并向各分支机构会长(主任委员)提供本分支机构年度财务收支情况。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管理:分支机构秘书处的办公设备一般由会长(主任委员)所在单位提供,原则上不发生固定资产费用。确因工作需要购置的,须报协会批准后购买,并纳入协会固定资产管理。分支机构换届时,前任会长(主任委员) 应对本分支机构所属固定资产与新上任会长(主任委员)进行盘点和交接。交接双方应共同在资产交接盘点表和交接单上签字,报协会办公室备案核查。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协会财务管理制度,遵纪守法,严禁虚列支出和违规挪用资金。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 理实施办法》,严禁将分支机构收入存入其他单位账户。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应认真贯彻国家及协会有关勤俭办会的指示精神,严禁奢华、浪费,严禁从赞助收入中提成作为奖励。

第二十二条  协会财务室对分支机构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出现违反财务制度的情况,协会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分支机构会长(主任委员)及相关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撤职等处分,必要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山东省社会办医疗机构协会所有。


山东省社会办医疗机构协会品牌宣传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协会品牌宣传工作,维护协会媒体宣传工作的政治性和纪律性,根据有关品牌宣传工作的规定,结合协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品牌宣传工作要牢牢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党和国家的指导思想,一切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自觉维护协会良好形象。

第三条 山东省社会办医疗机构协会品牌宣传工作统一由协会宣传部负责。原则上分支机构不再设立独立网站和微信公众平台。协会网站和微信公众平台要加强监管。协会网站不得违反相关部门宣传规定和要求。

第四条 内部刊物管理

(一)内部刊物是指未经国家新闻出版署和省、市新闻出版局审核批准公开发行的、自主编辑印发的、定期或不定期出版的刊物(纸质、电子)。

(二)内部刊物严格遵守新闻宣传与新闻出版的有关法规法纪,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内容必须符合党和国家的宣传方针。

(三)各主办单位负责人负责本单位刊物的具体管理工作。未经协会审批,禁止擅自刊发任何宣传资料。

第五条 图书、杂志

(一)图书、杂志是宣传党和国家卫生健康工作方针政策的重要载体,必须保障内容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出版导向,健全管理制度,严格出版纪律。

(二)凡是以协会和分支机构名誉公开出版发行的图书、资料必须上报协会审核批准。

(三)杂志刊登的内容,必须严格审稿。如有重大选题或期刊变更事项等需提前按有关法规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条 新媒体管理

(一)新媒体(网站、微信、微博等)所登载转发的信息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内容的政治、政策把关,加强对信息整体基调、格调、品味的把关,确保发布的信息在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上不出问题。

(二)凡个人转载其他媒体新闻或发布的信息,遵循“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严格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三)网站电子邮箱不得传输任何带有密级的文件和有保密内容的资料。

(四)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上报协会宣传内容负总责,由负责人审查签字后,再提交协会宣传部。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协会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期刊杂志社。

第八条 解释权由山东省社会办医疗机构协会宣传部负责。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社会办医疗机构协会会长办公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山东省社会办医疗机构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长办公会议科学、民主、决策水平,依法依规办会,充分发挥会长负责制的决策作用,确保会议质量,提高会议效能和议事效率,使协会议事程序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山东省社会办医疗机构协会章程》和相关制度,结合协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会议制度

 

  第一条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协会其他成员组成。协会各办事机构负责人列席。

  第二条 根据会议需要,可临时增加人员列席会长办公会议。

  第三条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或会长授权的副会长/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第四条 会长办公会议出席人员须超过组成人员半数方可召开。

  第五条 协会领导同志及各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提前做好工作安排,除特殊原因外,原则上不应请假或者代替。协会领导同志不能出席的,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其他参加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因故请假,由协会办公室向会议召集人报告。

 

第二章  会议任务

 

  第六条 以下事项提交会长办公会议研究: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山东省民政厅重要决定、意见和建议的工作措施。

  (二)讨论和审议上报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的重要请示、报告。

  (三)讨论和研究报送协会会长办公会议研究的重大项目安排、重要资金使用、重大会议活动及重大体制改革等事项。

  (四)研究落实协会内设机构会议作出的重大决策。

  (五)研究和部署协会重要工作,讨论协会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六)研究由协会拟报的法规、规章(草案)或由山东省社会办医疗机构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七)研究和决定协会各部门、分支机构上报的重要请示或重要报告。

  (八)讨论和研究加强协会自身建设的重要事项,研究和决定对本单位各部门负责人进行问责的有关事宜。

(九)研究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  议题确定

 

  第七条 提交会长办公会讨论的议题,由协会办公室汇总并提出建议,按程序报协会秘书长同意后报会长批准,或者由协会会长根据工作需要直接提出。

第八条 应由会长办公会议审定的事项,因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会议且须限时确定办理的事项,可由会长或会长授权的副会长、秘书长酌定,事后提请会长办公会议审议确认。

 

第四章  会务办理

 

  第九条 会长办公会议会务由协会办公室牵头组织并承办。

  (一)会议时间。会长办公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

  (二)会议通知。会长办公会议议题、时间确定后,由协会办公室及时通知参加和列席会议的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

  (三)会议签到。协会办公室原则上应派专人制定会长办公会议签到簿。参会人员应提前十分钟签到。

  (四)会议记录。由协会办公室明确专人负责。

(七)会议纪要。会长办公会议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会议纪录人负责起草,经协会办公室主任审核后,由召集会长办公会议的审批人签发。

 

第五章  决策落实

 

第十条 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的议题,一经决定,必须严格执行。

 

第六章 会议纪律

 

  第十一条 出席、列席会长办公会议的人员必须按时到会,不得无故缺席或迟到、早退。

第十二条 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凡未确定对外公布的,与会人员要严格保密。会议文件要妥善保管,不宜扩散的离会前退回。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山东省社会办医疗机构协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山东省社会办医疗机构协会印章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协会印章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ニ条  协会印章由专人保管和监督使用,不得丢失和损毁。保管人员不在岗位时,由协会办公室主任委托其他人员代管,确保及时用印。

       第三条  本协会印章适用于以本协会名义发出的各类公文、报表和信件等。

       第四条  未经审批或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公文、报表、信件不得用印。

       第五条  以协会名义印发的公文、信函需经会长或秘书长签发或同意方可用协会印章。

       第六条  以协会名义发出的审批件须经会长或秘书长签字。

       第七条  以协会名义出具的各种介绍信、证明信须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秘书长审核同意签字后,方可用印。

       第八条  因出公差或联系业务,原则上不能带协会空白介绍信,特殊情况需带空白介绍信者,须经秘书长批准,回来后报告用途或缴销。

       第九条  各专业委员会的印章由本会办公室负责保管,各专业委员会使用时,须经秘书长批准。

       第十条本规定由本协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山东省社会办医疗机构协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协会资产管理,确保各项工作正常运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浪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资产的范围包括:房间、交通工具,办公设施设备、办公用品、业务专用设施设备等。国有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一年以上、单价500元以上的资产。

       第三条  办公室为协会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制定资产管理、分配使用政策和计划,并检查政策计划落实情况。同时负责国有资产的采购、分发、管理、清査等工作。

       第四条  对大宗的新增资产实行招标采购制度,由协会办公室组织实施。采购工作要坚持“货比三家、质优价廉、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各部室需要配备办公设备时,应填写物资购置计划表,报办公室同意,由办公室负责购买。

       第六条  毎年组织一次资产清査与核对。清查中发现资产需要报废的,要及时办理报废更新手续。汽车、微机、复印机、空调、传真机等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调拨,须经办公室鉴定后,再办理固定资产核定手续。上级配发和外单位赠送的固定资产必须由办公室办理增资手续。多余或闲置的固定资产需要服从办公室统一调整。

      第七条  办公室对购进的固定资产必须办理入库手续和建立账卡,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固定资产的专业档案资料指定专人管理。

       第八条  消耗性办公用品,应本着节俭的原则购进,不得浪费。

       第九条  本会工作人员调出时,应把所经管的资产逐件移交,经所在部室负责人签字后,再办理调离手续。

       办公室应定期或不定期对物资采购、保管、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丢失、损坏国有资产者,本人要写出书面检查,办公室签署处理意见后,由秘书长提交会长办公会根据情节做出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本协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山东省社会办医疗机构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山东省社会办医疗机构协会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保障本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山东省社会办医疗机构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ニ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遵法办会,力求自立。本会为自收自支的社会团体,经费用于本会业务范围内的活动和事业发展,必须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会的原则,严禁铺张浪费和私分,挪用、侵占协会资产等违反财经法律的行为。

    (二)依法核算,接受监督。本会的经济行为和财务活动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以及本会常务理事会的监督和检查;接受社会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本会会长为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财务机构和管理


       第三条  山东省社会办医疗机构协会秘书处下设财务部,负责协会的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保证资金的合理支配,杜绝浪费和资产流失。

       第四条  为保证协会会计核算的顺利进行,财务部应合理设置财务岗位,配备财务人员。财务岗位设置要符合财务内控制度的要求。财务人员需持证上岗,并严格执行岗位职责。

       第五条  财务人员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确保协会的各项收支业务、经济活动、财务活动合法、合规。

       第六条  协会设立统一帐号管理协会的货币资金,并由财务人员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设立账册,组织会计核算,按协会本级和所属分支机构设立相应明细帐。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七条  协会的各项收支均实行预算管理。协会秘书处各部室和各分支机构应根据下年的工作计划,于每年的11月20日前,编制出本级和分支机构的收入及经费预算情况,报送财务部。财务部根据各部室和各分支机构报送的预算进行汇总,并于每年12月份编制出协会下年度的收支总预算,报经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批复给协会秘书处和各分支机构。

       第八条  协会各级预算要做到量入而出,开源节流,收支平衡,并争取略有节余。

       第九条  协会及其所属各分支机构开展年度预算批准的各项活动时,应在年度预算额度范围内作出相应项目经费使用的计划,报协会秘书长批准后由财务部执行。项目经费额度超出该项目年度预算额时,须经协会会长签字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条  收入是指协会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増加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入。

       第十一条  收入按照其来源分为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补助收入、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一)会费收入是指会员单位缴纳的会费。

      (二)提供服务收入是指协会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补助收入是指协会受有关部门委托举办某项活动时取得的收入。

      (四)捐赠收入是指协会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捐赠所取得收入。

      (五)其他收入是指协会取得的除以上收入外的合法收入。

       第十ニ条  协会收入只能用于围绕团体宗旨开展业务的活动费用,以及支付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办公开支、调研费、差旅费和必要的业务招待费用,不得挪做它用。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协会支出是指协会为开展日常活动中发生的资产、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和其他费用等。

      (ー)业务活动成本是指协会为了实现其业务活动目标、开展其项目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ニ)管理费用是指协会为组织和管理其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行政管理人员的薪酬、补助等,以及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等。

      (三)其他费用是指无法归属到上述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或者筹资费用中的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无形资产处置净损失等。

       第十四条  协会各项支出必须遵守国家的各项财经法规,先由经办人签字提出申请,依照规定的程序审核,最终由财务负责人(协会会长)签字批准后方可支出。

       第十五条  所有报销凭证必须是正规的发票或收据。协会聘请的专兼职工作人员由协会秘书处实行考勤,并根据会长审核签字的考勤表,由财务人员发放工资、补贴等。领款人必须履行签字手续。

       第十六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协会聘请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差旅费标准,参照山东省财政厅制定的标准执行。超出等级范围的不予报销,如遇特殊情况需经会长审批据实报销。

      (一)省内、外出差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

      (ニ)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省内出差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市内出差人员执行12元每人每天包干使用。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由接待单位收取人出具收取证明。

      (三)出差人员返回后3日内,必须办理报销手续,出差人员报销差旅费时,应还清出差借款,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本会资金。如遇特殊情况须经本会秘书长批准。

       第十八条  协会应严格按国务院颁发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范围使用现金,现金支付的范围包括职工的工资、津贴、奖金、个人劳务报酬;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等,协会不得随意扩大现金支出的使用范围。日常零星开支所需库存现金限额为5000元,超额部分应存入银行。


第六章  会计核算


       第十九条  财务人员应当设置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并按照业务发生的順序逐日、逐笔进行登记。

       现金的核算应当做到日清月结,其账面余额必须与库存数相符;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应当与银行对账单定期核对,按月编制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第ニ十条  财务人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填制会计凭让,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

       第ニ十一条  每月终了,财务人员要按时对账、结账,在帐帐相符,帐实相符的基础上编写月度财务报表,并于次月10号前报送协会秘书处审核;每年终了,财务部要及时编写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并于次年的1月20号前报送协会秘书处审核。


第七章  财务监督


       第ニ十ニ条  协会秘书处每年一次在协会常务理事会议上,向常务理事会报告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供常务理事会审议监督;每年一次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上,向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报告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供大会审议监督。

       第ニ十三条  财务部每年应根据民政厅的要求,做好上年度的年度检查,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根据国家关于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协会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社会团体在理事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财务部应根据审计结果编制本届理事会财务报告,由秘书长向本届理事会作出报告。

       第二十六条  财务人员离职时,必须做到钱清、票清、帐清,并在秘书长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会长办公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山东省社会办医疗机构协会请假考勤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协会干部职工劳动纪律管理,树立协会良好形象,结合协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ニ条  事假

       职工个人的事情,应尽量利用节假日或公休日处理,一般不准请事假。如必须请事假,一般工作人员请假一天之内的,向部室负责人口头请假;一天以上的,写请假条书面申请,经部室负责人签字同意后,送办公室备案。各部室负责人请假一天之内的,向秘书长口头请假;一天以上的,写请假条书面申请,征得秘书长同意后,送办公室备案。

       第三条  病假

       凡因病休假者,必须经医疗指定医院出具证明,办理休假手续后方可休病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对长期病休人员,身体恢复健康后,本人要求上班者,要及时销假。

       第四条  婚假

       根据计划生育条例晚婚者(男25周岁,女23周岁)给假17天;不够晚婚年龄的夫妇,本市的给婚假3天,两地者7天,再婚者3天,按事假处理.

       第五条  产假

    (一)符合晚婚晚育规定者,可享受产假90天,另加晚育假60天。

    (二)难产和双胞胎以上者可增加假期15天。

    (三)增加的产假,视为出勤,产前假和哺乳假按有关规定办里。

    (四)以上假包括公休日和节假日在内。

       第六条  丧假

       干部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给假3天(外地者路程假另加),按事假处理。

       第七条  公休假

       工作人员根据工作年限享受一定的公休假,各部室人员休假时间要合理安排,并在当年度使用。休假时要履行请(销)假手续。

    (一)工作满5年不满15年者,每年休假10天;工作年满15年以上者,每年休假14天。

    (二)因工作调动、脱产学习等已享受当年假期的,不重复休假。

    (三)当年休哺乳假者,不再享受本年的公休假。

    (四)一年内事假累计超过规定公体假时问者,不得加休。

    (五)上述假期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第八条  考勤制度

    (一)严格遵守规定的上下班时间,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有事请假。

    (二)坚守工作岗位,尽职尽责,努力完成本职工作。

    (三)应明确专人作为考勤员,于次月5日前将上一个月的考勤表报秘书长。

    (四)职工的请(休)假,要先办请假手续,再休假。

       第九条  本制度由本协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山东省社会办医疗机构协会人事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本协会工作人员的规范化、制度化管理,保障合法权益,更好地完成协会各项工作,根据协会章程和有关法规、政策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ニ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是经过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变更、任免程序按照协会《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协会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报经常务理事会批准。主要职责是:协助秘书长工作;受秘书长委托代理行使秘书长职责;完成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交待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协会分支机构负责人及秘书处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出侯选人,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聘任,其变更、罢免程序参照协会《章程》有关规定执行。各分支机构工作人员由各分支机构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决定聘任或解聘。

       第五条协会工作人员:

        (一)专职工作人员原则上实行聘用制,需经过必要的招聘程序,由秘书长提名聘任。可以向社会公开招聘,也可以从推荐的人员中选聘。

        (二)招聘的人员按工作性质分为两类:一类是全职工作人员,年龄在20至40岁。另一类是兼职工作人员,原则上只聘用有专长的专家、学者,或者因某个项目开展的需要而在特定的时期内聘请的个别人员,一般不超过65岁。

        (三)招聘全职工作人员,需经用人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秘书长同意后方可招聘。应聘人员应提供学历、学位证书,个人、家庭情况,健康状况等书面资料,审查合格后,由用人部门、人事管理部门、秘书长共同进行笔试、面试,合格后即可试用。

       (四)全职工作人员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3个月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试用期内试用人员如要离职,应提前3天告知部门主任。试用期满,本人提交转正申请报告,由用人部门、人事管理部门签注意见后报告秘书长,由秘书长决定是否转正。

        (五)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协会与正式录用的全职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内容变更,需经双方协商同意。劳动合同期满,合同即告终止。

        (六)招收兼职人员。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和项目活动需要,可聘用兼职人员。兼职人员应提供个人相关资料,经秘书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签订聘用协议,协议最长一年。协议期满,合约即告终止。

       第六条协会  工作人员的解聘

    (一)自动离职。员工连续旷工2日,或一个月内累计旷工达3日者,为自动离职。从离职之日起停止一切待遇。

    (二)主动离职。员工须提前一个月向人事部门递交辞职信并做好离职交接工作。从离职之日起停止一切待遇。

    (三)辞退。员工严重违反协会管理规章制度的、不按合同规定办事的,由秘书长报会长同意后予以辞退。从辞退之日起停止一切待遇。

       第七条  协会工作人员的工资管理

      (ー)从社会上招聘的全职工作人员报酬由基本工资、社保医保、满勤奖等组成。社保医保根据我省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参办理。

      (ニ)从公职退休人员中招聘的全职工作人员报酬,根据当时社会、协会实际情况,由会长办公会决定。

      (三)兼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由秘书长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原则上不超过全职同等级的工作人员工资的一半。有高级职称的可适当增加,因项目开展需要而聘用的兼职人员,工作报酬另行商定。

      (四)员工在试用期内薪金另行约定。试用期结束后经用人部门、秘书处考核合格者,按上述工资标准执行。

       第八条  人员出差管理

      (一)工作人员出差应事先申请并经秘书长核准后方可办理出差手续。

      (ニ)遇节假日出差,需有秘书长签核的出差申请单,并以往返机票/车票作为调休的依据。

       第九条  人员考核

      人员考核制度分为试用考核、晋升考核和年度考核三种。

     (一)试用考核

      适用于协会各部门所有初聘人员,试用期一般为3个月或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考核由各部门主任负责。

       (二)职位晋升考核

       1.协会部门领导等岗位空缺时,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可公开竞聘。由秘书长组建聘任评定委员会对参竞人员进行择优评聘。

       2.职位晋升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政治素质过硬,有较高思想觉悟。

       (2)忠于职守,服从上级工作安排,工作认真负责。

       (3)工作有实绩,有突出贡献。

           (4)前3年年度考核至少1次为优秀。

       (三)年度考核

       1.每年年终对所有工作人员进行一次年度考核。考核时,部主任应结合平时考核、员工出勤情况、政治表现等,对员工做出公平公正的考核,并填写考核表。

       2.考核成绩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3.考核成绩为优秀的,给予表彰、奖励。

       4.年度考核不合格者给子警告;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者给予解聘。

       5.年终考核的结果,均由秘书处记入该成员档案。

       第十条  人员奖惩

      (一)奖励分为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成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协会根据实际情况可给予不同类型奖励:

      1.对主办业务有重大革新或重大成果,使活动产生重大效益;提出具体方案,经实施有重大成效者。

      2.办理重要业务,成绩优异或有特殊贡献者;执行临时紧急任务能在限期内出色完成者。

     3.对于舞弊或有危害本协会权益事情,能及时发现、有效制止,为协会挽回不必要损失者。

   (二)惩处分为“警告”和“解聘”,惩处范围如下:

    1、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

       (1)故意浪费协会财物或办事疏忽,使协会受损者;

       (2)服务态度低劣,对协会尚未导致严重损失者;

       (3)不服从工作安排,或经常通过非正常渠道发泄不满者;

       (4)办事不力,工作时间懒散者;

       (5)遇非常事故,故意躲避者;

       (6)在一月内迟到、早退次数累计3次或以上者;

       (7)未经上级批准,擅自离岗者。

       2.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解聘”:

       (1)假借职权,营私舞弊,违反国家法令,违法乱纪者; 

       (2)盗窃协会财务,挪用公款,故意破坏公物者;

       (3)不服从领导,且有威胁行为者;

       (4)泄漏协会秘密(包括所销毁的文件),捏造谣言致使协会遭受重大损失者;

       (5)仿效上级人员签字,盗用公章(印)、信函者或擅用协会名义者;

       (6)品行不端或工作不力,经教育不改,严重损坏协会声誉着;

       (7)经事实证明,工作能力差,不能胜任分管工作又无法在会内部调整工作者;

       (8)其他违反协会各项规章,情节严重者。

山东省社会办医疗机构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分支机构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山东省社会办医疗机构协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支机构是指山东省社会办医疗机构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下设的分会和专业委员会。其下设专业学组的管理,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分支机构属非独立法人机构,在协会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不另制定章程。

 

第ニ章  分支机构的任务与职责

 

    第四条  分支机构的主要任务:

    (一)组织分支机构学习,宣传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加强自律,促进相关医疗机构和相关专业的建设与发展。

    (二)依法维护分支机构的合法权益,维护相关医疗机构及专业管理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开展相关医疗机构或相关专业管理的调查研究工作,了解相关医疗机构及相关专业管理的现状和问题,提出建设性意见,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订以及宏观决策提供依据。

    (四)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在协会组织下,参与相关医疗机构的医德医风、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等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五)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在协会组织下,协助制订相关医疗机构或相关专业的管理规范、技术标准和组织相关评审、评估、评价。组织学科管理的学术、技术研究,围绕重点课题组织相关学术研讨、调研、考察、学术交流和新技术推广等活动。

    (六)组织相关医疗机构及相关专业的继续教育、岗位培训、管理咨询。

    (七)评选相关医疗机构和相关专业管理科研成果、优秀论文及学术著作。

(八)承办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分支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协会的总体规划和分支机构承担的任务,制定分支机构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及实施方案。

    (二)组织对相关医疗机构或相关专业管理的调查研究,在卫生行政部门授权和协会组织下,制订相关的医院和专业管理规范、技术标准以及实施相关评审和医德医风、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的检查。

    (三)组织分支机构的学术交流、技术研究以及相关医院管理干部的继续教育。

    (四)编发分支机构工作总结、会议纪要、活动纪实,提供山东省社会办医疗机构协会有关会讯、会刊稿件。

    (五)向协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  分支机构委员会实行会长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重大事项经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并及时向协会报告,分支机构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主委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召开。

 

第三章  分支机构的建立程序

 

    第七条  分支机构的建立程序:

    (ー)由拟新建的分支机构发起人根据工作需要,在充分调査研究的基础上向协会秘书长提出建立分支机构的书面申请,并提交预审材料。

    (二)协会秘书长审核后,提交协会会长办公会议或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

(三)召开成立大会。

成立分支机构筹备委员会;发布委员推荐人征询通知;到总会汇报筹备情况,签订承诺书;发布成立大会通知;召开成立大会预备会议;召开成立大会;举办高峰论坛。

(四)管理报备。

编写分支机构简介;确定分支机构组织架构及委员名单;提交分支机构委员信息登记表;提供分支机构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汇报分支机构年度工作计划及活动安排;省协会非会员单位入会申请;制定分支机构管理规范、规章制度;汇报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五)年报。

每年12月底前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和次年工作计划

(六)换届。

三年一届,届时举办换届选举。

 

第四章  分支机构委员会的管理

 

第八条  分支机构委员会的组成。分支机构委员人数一般100-200名为宜;委员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人数根据本分支机构会员数量和工作情况确定,原则上副会长不超过5人,且与会长不属同一单位;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秘书处。分支机构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人数一般不超过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上述机构组成人员因工作特别需要超配职数时,须报协会批准。

    根据实际情况,分支机构委员会可聘请名誉会长、顾问若干名。

    分支机构委员会委员的名额分配要充分考虑地区分布和专业特点,避免过分集中或平均分配。

    分支机构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

    第九条  分支机构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担任或曾担任医院院级或相关专业部门负责人。

    (二)从事医院管理工作,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在同类医院或同专业中有一定威望。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四)新当选委员年龄一般不超过55岁。连任委员一般不超过60岁,身体健康、工作特别需要的,经协会同意,可适当延长任职年龄。但连任一般不超过三届。

    第十条  新成立分支机构委员会的产生。由协会与发起人根据工作需要协商成立筹备组,协会组织管理部门在征求筹备组及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委员会常务委员、副会长、会长候选人建议名单,报经协会领导审核后提交成立大会选举。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委员会的换届。分支机构委员会任期届满应按时换届。特殊情况下经协会批准可以提前换届。换届时老委员的更新比例一般不少于三分之一。

    换届程序:由分支机构本届委员会提出下届委员会委员名额总数及名额分配的建议,经协会审核后发各单位推荐。协会组织管理部门对推荐的委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在征求分支机构本届委员会正、副会长及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下届会长、副会长、常委候选人名单的建议,报经协会领导同意后提交分支机构新一届委员会选举。

    第十二条  选举。分支机构委员会委员可通过协商采取多数选举人认可的方式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常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具体选举办法要经过代表大会全体会议通过。选举结果报经协会会长确认后,由协会行文公布。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委员会会长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原则上在职担任二级医院院级领导职务,院长、副院长均可任会长。根据需要也可以由在职担任二级医院主要领导职务或相关专业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二)有较高医院管理水平和较强组织协调能力,在全省同类医院或同专业中有较高威望和影响力。

    (三)热心协会工作,开拓进取,勇于创新,认真负责,作风正派,有团队精神。

    (四)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却因工作需要的经协会同意可适当延长任职年齢。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五)牵头单位一般为常务理事及以上单位。

    (六)担任会长不是单位法人代表的,所在单位法人(或党委)必须明确表态支持该分支机构的工作,因为牵头单位有支持分支机构工作的责任和义务。

    (七)原则上一个单位牵头不超过三个分支机构。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会长的任期一般为一届,业绩特别突出的可连选连任,但最多不超过三届。连任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之一:(1)本届任期内被评为先进分支机构;(2)本届任期内承办过或成功申办国家级协会分支机构的年会;(3)换届时仍担任国家级协会分支机构常委以上职务。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委员会副会长的任期一般为两届,业绩突出的可连选连任。连任的条件是:在本届任期内被评为优秀委员两次以上。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会长、副会长、常务委员、委员职责;会长主持分支机构工作;副会长协助会长负责分管工作;常务委员、委员接受分支机构会长、副会长的领导,积极参与分支机构的各项工作和活动。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委员会委员因工作分工、调动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委员的,由分支机构委员会提出,经协会同意,行文答复不再担任委员职务;如工作需要,可同时増选新委员。每年办理一次。如会长遇此情况可在副会长中选举产生新主委。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委员会秘书人选由会长、副会长协商确定,报协会备案。分支机构秘书须年富力强,具有较强的工作协调能力和文字水平,能抽出一定时间从事专业委员会的有关工作。

    第十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卸任的会长可聘为下届名誉会长,副会长可聘为顾问,任期均为一届;新成立的分支机构根据需要也可聘请顾问,任期均为一届。

    第二十条  当选的分支机构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副会长、会长及聘任的名誉会长、顾问,由协会颁发证书;卸任的委员、常务委员、副会长、会长,名誉会长及顾问,由所在分支机构委员会提请协会颁发表彰状。

    第二十一条  本分支机构委员会的会长不得兼任其他分支机构会长,副会长、常委兼职不得超过2个分支机构,委员兼职不得超过3个分支机构。

    第二十二条  实行分支机构先进评选表彰制度。根据山东省社会办医疗机构协会分支机构年度工作考核情况,每年考核评选一次,对优秀者通报表彰,以激励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做好各项工作的积极性。

 

第五章  分支机构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要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年度计划等重大事宜要经过分支机构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报协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应积极组织本机构会员开展学术活动,每年活动不少于两次。分支机构成立后两年内不开展活动,不召开委员会工作会议,按规定程序撤销。

    第二十五条  分支机构应按要求对各种学术活动资料、会议总结或纪要等工作中形成的材料妥善保管。每年年底要将本年度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报协会。

    

第六章  分支机构的经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员单位加入分支机构,其所在单位不需重复缴纳会费;非会员单位加入分支机构,需按照协会会员入会流程,统一填写入会申请表,经协会批准后,由协会统一颁发会员证,并按照协会会费标准缴纳会费。

第二十七条  分支机构活动经费来源为会议费、培训费、赞助费等。分支机构的财务纳入协会统一管理,分支机构经费管理遵守以会养会的原则,不实行财务独立核算,不得在银行开设账户或多头挂账。活动结余经费上交协会财务,但仍由该分支机构使用,使用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财务管理法律法规,接受协会财务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分支机构财务实行预算制,根据年度计划、项目活动等,预算内费用采取正常审批手续,预算外费用须特别审批。分支机构申请报销款项,应确保已经按期缴纳会费,如预算不足或余额不足,原则上均不得申请。

第二十九条 分支机构经费管理未尽事宜,请参见《山东省社会办医疗机构协会分支机构财务管理办法》。

 

第七章  专业学组管理

 

    第三十条  分支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若干个专业学组。成立专业学组由分支机构委员会向协会秘书长提出申请,经协会秘书长审核报经协会会长决定。

    第三十一条  专业学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5名,成员不少于50名。专业学组的人选由分支机构委员会决定,人选组成方案及组长人选须报经协会审定。

    第三十二条  专业学组在分支机构委员会领导下开展有关活动并定期向分支机构委员会汇报工作。

    第三十三条  专业学组每届任期三年,与所属分支机构委员会同步换届。专业学组成员连任不超过三届。

    第三十四条  专业学组成立后每年活动不少于1次,两年不开展活动,按规定程序予以撤销。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山东省社会办医疗机构协会所有。


山东省社会办医疗机构协会常务理事会制度与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协会办事质量和效率,根据《社会团体登记条例》及《山东省社会办医疗机构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ニ条  山东省社会办医疗机构协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有关职权。

      第三条  常务理事会议事的原则:

       1.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注意解决实际问题;

       2.密切联系协会工作,协会发展献计献策;

       3.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

       第四条  常务理事会议的主要职责: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3.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4.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5.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6.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7.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8.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9.其他有关事项。

      第五条  按照有关规定,常务理事会议每年召开两次,情况特殊时,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六条  提请常务理事会审议的有关文件应在会前两周内发给与会人员。

      第七条  常务理事会议一般由会长主持,也可由会长委托副会长主持。

      第八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ニ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常务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各项决定、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九条  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常务理事会议时,须正式请假,并对提交讨论的文件写出书面意见。如会前未收到回函,则以“弃权”论。

      第十条  本会办事机构负责人,必要时可列席参加常务理事会议。

      第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议纪要由会长或秘书长签发,印发全体理事、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秘书及本会各部。

      第十ニ条  本规则由协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山东省社会办医疗机构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会费是行业协会活动经费的主要来源。是协会为会员服务的物质保障。《山东省社会办医疗机构协会章程》第三章第十二条规定:按规定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

       一、会费标准

      会长单位每年20000元;副会长单位每年10000元;理事单位每年1000元;会员单位每年300元;

      二、会费缴纳

      必须在当年1月底之前将本年度会费一次交齐。也可一次交纳多年会费。不履行会员义务一年不缴纳会费,接到催缴通知仍不缴纳会费的单位,按照本会《章程》第三章第十三条规定,视为自动退会,交回会员证,不再享有会员权利。

       三、会费管理

       本会会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会费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规定经协会第一届理事会一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开始执行。


山东省社会办医疗机构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会会员的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和《山东省社会办医疗机构协会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的类别

        根据《章程》第三章第八条的规定,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三条 入会条件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章程》第三章第九条的规定。

        第四条 入会流程

       1.入会申请:申请人认真填写《单位会员登记表》并签名盖章,同时提交单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快递或将影印件电邮至本会会员组织部。电子表格可登录协会网站www.sdshby.com下载,电邮邮箱为:sdshbyxh@163.com;

       2.入会审批:入会申请经协会审核批准后,由协会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3.会费缴纳:申请人按照《会费收取标准及管理办法》按时缴纳会费;

       4.颁发证书:手续齐备后,本会会员组织部即向申请单位或个人颁发会员证书,为会员开展服务工作。

        第五条 权利与义务

     (一)会员的权力

       1.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3.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4.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会员的义务

       1.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2.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4.按本会规定缴纳会费;

       5.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六条  入会审批

       符合条件的社会团体,可以直接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颁发会员证书,即成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  会费缴纳

缴纳会费是会员的义务,也是增强会员意识的具体措施。会员按照《会费收取标准及管理办法》按时缴纳会费。

       第八条 退会和取消会籍

       一年不缴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触犯刑法或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收回会员证。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九条  本办法由本协会办公室负责解释。